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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竞价包括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形式。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交易所市场休市。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3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股票交易所认为必要时,经证监会批准,可以变更交易时间。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成交量最大的价位;(2)高于成交价格的买进申报与低于成交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3)与成交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两个以上价位符合上述条件的,上交所取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深交所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位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按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未成交的买卖申报仍然有效,并按原申报顺序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集合竞价结束后,证券交易所开始当天的正式交易,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每笔证券交易的具体价格。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进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进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成交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效价;(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凡不能成交者,将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剩余部分将处于等待成交状态。投资者的委托如未能全部成交,证券公司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直到有效期满。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有交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因不可抗力、非法侵入交易系统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交易所可以认定无效。违反有关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交易所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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